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觉得无效。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交易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类型不少,但都具备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第一,无效合同需要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规范,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至于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在很多状况下不应作为断定合同无效的惟一依据,尤其是对于那些不适当的,甚至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显然不应该作为断定无效的依据。第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不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第三,违法性还包含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可以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涉。因为无效合同具备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涉,这种干涉主要体目前,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察合同是不是具备无效的原因,如发现合同是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涉还体目前,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备不能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能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将来,不能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能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推行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可以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假如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为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否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将来也不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况。当然,之所以确觉得无效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